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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体育在线备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4日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试行条例》和教育部、湖北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岗位需要出发,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并且使我校评聘工作与岗位聘任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坚持严格标准、综合考核、不拘一格、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引导我校教师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评审教师职务,要在全面考核教师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评审对象为: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各级职务的教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工作努力,团结协作。任现职期间能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任期考核或近5年内年度考核在称职及以上。任职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中有基本称职的,在计算申报任职年限时,应扣除当年的任职年限;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优秀者在申报高一级职务时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的相应等级;有关专业的教师须通过湖北省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具备利用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申报者需参加相应的职称计算机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具有下列情况者可免试计算机: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水平证书者;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年满50周岁者。

第九条 能够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需掌握第二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申报者需参加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试外国语:

(一)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职务者,或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务者;

(二)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3年内有效)申报中级职务者;

(三)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国外语考试者(3年内有效),或在国外留学、进修并取得学位者;

(四)年满55周岁(女年满51周岁)申报副高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申报正高的人员年满55周岁(女年满51周岁),且晋升副高时外语考试合格者。

第十条 教学质量的要求按照《28365365体育在线备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补充规定》(农教[2003]181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十二条 评审对象为学校从事学校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和科研工作人员。学校根据工作岗位主要任务的性质,将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划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等两种类型,教学型岗位的教师是指专门从事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工作量的统计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兼任院长、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相应要求的1/2双肩挑教师在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相应要求的1/3;担任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相应要求的1/4;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的统计根据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教: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教;或者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

(二)申报讲师: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三)申报副教授: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中级职务工作2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且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申报教授: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且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2年以上,且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助教者除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十、十四条要求外,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助教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公共外语四级以上或相应水平(须提供证书);

(二)承担一门课程的辅导工作,协助中高级职务教师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参加学科组或课题组开展的学术讨论和研究工作,效果良好,年均教学工作量80学时以上;

(三)参加过新教师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教师资格证(或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 申报讲师者除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十四条要求外,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讲师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或主讲任务,协助中高级职务教师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或参加学科组(课题组)承担的科研课题的部分工作,教学效果优良,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00学时;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0学时;

(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参加编写学术著作或其他教学参考书1部;

(三)参加过新教师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教师资格证(或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 申报副教授者除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十四条要求外,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副教授职责的能力,对本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研究能力,有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任现职以来的教学(近5年)、科研方面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基本要求

1.必须系统、完整地独立主讲过一门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且在正式出版期刊上发表教学论文1篇或主持、参加过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

2.独立指导过一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的能力,并根据工作需要全过程协助培养过一届合格硕士生;无硕士点学科的教师、教学型教师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过校级及以上正式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或主持校创新基金项目,并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教学法上有公认的改革成效,获得过校级教学质量二等奖或教学改革单项奖以上奖励;

3.教学型教师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900学时以上,或年均180学时以上;教学成绩突出,学生教学质量评分位于所在院系前列,参与本学科主干课程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600学时以上,或年均120学时以上;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200学时以上,或年均40学时以上。

(二)科研基本要求

1.教学型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或相关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至少4篇(其中核心期刊至少2篇),另外还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

2)除具备上述(1)中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或科技成果、教材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获得学校教学质量二等奖及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获得学校教学质量一等奖或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一等奖奖励;

主持或作为第一参加人参加省部级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至少一项;

正式出版参编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或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至少1部;

正式出版主编或副主编本专业教材1部或教学参考书2部或学术专著1部;

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学术论文总数达到6篇以上(其中一级学会 

主办的刊物至少1篇);

在教学领域其他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或成就。

2.教学科研型

1)文科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5篇,其中在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或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刊物、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者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5篇,并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或译著至少1部。

其他学科教师应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至少4篇(其中至少1篇在一级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其中从事应用基础性研究的教师至少有2篇发表在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或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自然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SSCIAHCI收录;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教师应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5万元以上)至少一项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至少10万元。从事应用基础性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的认定,由院系职改领导小组根据申报人研究工作的性质进行初步认定后报校科技处审定。

2)除具备上述(1)中条件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

正式出版学术著作(含教材、译著,下同)至少1部(编写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获省部级教研、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学校教学质量一等奖或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一等奖至少一项;

还另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到账经费)至少一项,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至少5万元(文科至少1万元);

至少一项新成果、新技术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取得转让费至少10万元;

至少育成新品种1个,并推广运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持横向科技开发项目经费至少15万元,且该项目已通过资助方管理部门的验收或鉴定;

文科教师主持应用咨询研究项目获得经费至少3万元,且研究成果被企业或政府部门采纳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学术论文总数达到8篇以上(其中一级学会主办的刊物至少2篇);

在教学科研领域其他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或成就。

第十八条 申报教授者除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十四条要求外,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教授职责的能力,对本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研究能力,有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并且任现职以来的教学(近5年)、科研方面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基本要求

1.申报各类岗位的教师必须系统、完整地主讲过本科生主干课程或研究生课程一门达2次以上(其中教学型教师应独立主讲过两门课程),教学效果优良,且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教学论文1篇或主持、参加过校级以上正式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一项以上;

2.承担过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对于有硕士点的专业或学科的教师,应系统指导过1届以上硕士研究生;对于没有硕士点的专业或学科的教师,应主持过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或参加过重大项目;教学型教师应作为主持人或第一参加人参加过省部级及以上正式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并做出显著成绩,或在教学法上有公认的改革成效,获得过校级教学质量优秀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教学型教师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1200学时以上,或年均240学时以上;教学成绩突出,学生教学质量评分近5年中有3年位于所在院系前20%,负责本学科主干课程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800学时以上,或年均160学时以上,其中从事科技推广及开发的教师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200学时以上,或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40学时;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240学时以上,或年均48学时以上。

(二)科研基本要求

1.教学型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至少 8(其中核心刊物至少6),另外还至少有2篇教学研究论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

2)除具备上述(1)中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至少一项;

主编教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一等奖以上奖励至少一项;

主持省部级教研或科研项目至少一项;

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或学术专著1部(编写教材本人任主编且撰写字数不少于8万字),或参编教材多部(至少有排前2名的副主编1部),本人撰写字数累计超过15万字;

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总数达到10篇以上(其中一级学会主办刊物至少2篇或被SCI收录至少1篇);

在教学领域其他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或成就。

2.教学科研型

1)文科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8篇,其中在一级学会主办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在SSCI收录刊物、AHCI收录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同时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有到账经费)

其他学科从事应用基础性研究的教师应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7,其中被SCIEI收录论文至少2篇,同时主持省部级8万元以上科研项目至少一项;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教师应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7篇(其中至少1篇在一级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并主持省部级项目或横向项目(至少总计20万元以上)。从事应用基础性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的认定,由院系职改领导小组根据申报人研究工作的性质进行初步认定后报校科技处审定。

2)除具备上述(1)中条件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

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至少1(独著)或者学术著作至少2部;

获省部级教研、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至少一项或三等奖以上奖励至少两项;

还另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一项(理工农科10万元、文科2万元以上),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理工农科至少20万元、文科至少4万元;

经省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新成果、新技术至少一项;

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实施,取得转让费至少15万元;

选育出2个及以上新品种经审定并推广,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持横向科技开发项目经费至少35万元,且该项目已通过资助方管理部门的验收或鉴定;

文科教师主持应用咨询研究项目获得经费至少12万元,且研究成果被企业或政府部门采纳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总数达到14篇以上(其中一级学会主办的刊物至少5篇);

在教学科研领域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成就。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各项申报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至统计截止日(即学校开始评审的申报截止日)期间完成,申报表上交以后不再改动,并确认在以前晋升职务时没有使用过,且成果、论文等学术成就应为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及相关领域取得;对于博士初聘讲师后申报副教授和硕士初聘助教后申报讲师职务者分别可以计算任讲师职务或助教职务前的成果和论文。

第二十条 学术论文均指第一作者或文中注明为执笔人或通讯作者(申报人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为申报人指导的学生且该论文未注明通讯作者可视同通讯作者);学术著作(含译著)均指前2名或正副主编,且本人执笔字数一般不少于8万字(申报教授应不少于15万字)

第二十一条 鉴定成果和专利指本人排名前3名,品种指本人排名前5名;项目经费均指学校财务到账经费,省部级以上项目包括国际合作项目;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的统计仅限于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省部级奖励本人排名取前3名(一等奖可取前5名),国家级奖励本人排名取前5名(一等奖可取前7名),国际合作方面的奖励由学校进行相应级别的认定。如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本单位排名应为前2名(国家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可为前3名)。

第二十二条 在各级职务申报条件中,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和核心期刊的要求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颁布的目录执行;论文被学校认定的重要文摘摘录(论点摘要不足规定字数除外)可视同相应级别刊物,但不能重复计算;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可等同于核心期刊论文;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收录的论文等同于核心期刊论文,未正式出版国内学术会议文集和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不计;SCIEI等收录要有收录证明;在必备要求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论文数量在校外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且对于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获得者申报高一级职务要求有一定数量的非学位论文。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评审条件除教学工作量要求外,其他条件参照我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转评职称原则上应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转评,同级职称转评时可免试外语和计算机。转报职称,即在转评时同时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按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考虑有些特殊情况,即使要转报,必须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和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后同时又具备申报高一级职称任职时限的要求后才能转报,转报时必须按高一职务的要求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从教育系统内调入我校的人员,其取得的任职资格继续有效,对从教育系统外调入的人员,一般需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相应职责,报送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其任职资格。

 

第四章 教师职务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且聘期考核有1次以上为优秀(博士申报副教授者不作此要求),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职务。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晋升副教授职务,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一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除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教学质量优秀一等奖或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项目第一、二完成人);

3.文科教师在SSCIAHCI收录刊物或《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在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外其它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其他学科教师发表被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或被SCI收录论文1篇、EI收录论文至少2篇;或单篇论文影响因子达4.0以上;

4.文科教师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到账经费6万元以上)或主持10万元以上横向科技开发管理咨询项目并通过资助方科技管理部门的验收或鉴定;其他学科教师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经费40万元以上)或主持20万元以上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并通过资助方科技管理部门的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八条 破格申报晋升教授职务,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4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教授除满足第十八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条件外,须主持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到账经费),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项目第一、二完成人);

2.文科教师在SSCIAHCI收录刊物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或在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外其它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6篇;其他学科教师发表被SCI收录论文至少4篇,或被SCI收录论文3篇、EI收录论文至少2篇;或单篇论文影响因子达6.0以上;

3.文科教师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或主持至少15万元横向科技开发管理咨询项目并通过资助方科技管理部门的验收或鉴定;其他学科教师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项目经费60万元以上),或主持至少40万元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并通过资助方科技管理部门的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九条 参加特评的特别优秀者破格申报时,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校长、书记及有关校领导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其职责是协调、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由23-27名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学科组),各学科组原则上由59人具有本学科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学科组)成员应由思想政治、业务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的专家担任。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中,中青年教授应占一定比例,原则上50岁以下的专家应占一半以上。

第三十三条 校评委会及所属院系学科组的成员如遇人事变动则作相应调整,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原评委会成员的13,并经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四条 校评委会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当年申报职务的应采取回避制度,一般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人事处,其职责是制订和完善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对教师职务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咨询、申诉等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同时设立教师职务特别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特评会)。对少数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学校工作大局需要,为了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对于在国外获博士学位或进行博士后研究的留学人员、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即将出站的博士后工作人员、国内在校外工作的优秀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等的高级职务评审问题,可以按照相应程序提交校特评会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级破格申报条件。

第三十七条 校特评会的人员组成为有关校领导、校评委会正、副主任、有关专家及有关学院(系)院长(主任)等,其中校长任主任。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正常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个人经过所在系或教研室向学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公开发表的成果原件。个人申报表应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展示。学科组评审前公开展示申报人的成果材料。

(三)资格审查与推荐。由院系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核,并将申报人材料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学科组进行等额或差额推荐。

(四)学科组评审。学科组进行差额评审,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到会评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五)结果公示。对学科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提出的申诉,以书面材料上报学校职改办,经过核实认定申诉理由充分的,经审批可在学科组提出复议。

(六)学科组将评审通过的人选推荐上报学校进行资格审查,若有必要,学校将送校外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价。

(七)学校评审。校评委会进行差额评审,经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无评审权的学科,校评委会按已定职数等额或差额确定向省相应系列评委会推荐的人选。

(八)评审结果公示。学校评审结束后将公示评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破格申报程序

除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破格申报者必须在学科组评议之前进行破格答辩,答辩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到会评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入学科组评议。

第四十条 特别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专家推荐。院(系、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后,由院(系、部)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向校特评会推荐,要求有2位以上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及院系推荐报告,材料报送到学校职改办。

(二)资格审查。学校职改办根据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有关规定和具体条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答辩。

(三)组织答辩,学科组评审。

(四)特评会评审。特评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经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五)评审结果公示。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在职务评审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晋升职务的申请,已被评审通过高一级职务资格的,学校将撤销相应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查实本人所有申报材料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行为者;

(二)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散布不正当言论,影响很坏,经过教育仍不改正者;

(三)因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拒绝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者;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教学事故者;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的行为者;

(八)符合教学工作考核一票否决条件者;

(九)符合国家、学校规定不能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条件者和其他不适合申报教师职务者。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和学科评议组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凡有违反评审纪律和程序规定的,经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裁定并责令其改正。学校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员通过基层组织提出申诉或基层组织对评审中的问题提出异议时,须向学校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据,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评委会正副主任讨论。校评委会主任对评审中的有些问题直接提交校评委会讨论或复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制定的其他有关职务评审的文件同时终止执行,其它文件中涉及教师职务评审的有关条款与此办法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主题词:教师 职务评审 办法 通知

28365365体育在线备用办公室                                         20047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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